價格鑒定與價格評估的區別與聯系
日期:2014-10-22 07:17 瀏覽: 次 責任編輯:admin一、價格鑒定與價格評估的區別
價格鑒定是指國家機關委托的司法行政案件(包括刑事、民事、行政和仲裁案件)中涉及財物的價值認定,簡稱“涉案財物價格鑒定”或者“價格鑒定”。這種鑒定從司法部門的角度看,是司法機關依據《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等法律依法行使的取證職責,屬于國家機關的職能。價格鑒定不管是從司法機關的角度,還是從政府行政機關的角度,都應當屬于國家機關性質的工作。主要包括檢察院、公安部門、監察部門等在辦理刑事案件中需要對涉及物品價格舉證的事項、審判機關對價格不明或者有爭議的價格進行判定時涉及的事項、行政機關在辦理行政案件中需要對涉及物品價格舉證的事項。
國家設立的價格鑒定機構從事涉案財物價格鑒定具有社會中介機構無法比擬的系統優勢,按照國務院頒發的《價格管理條例》第十三條、第十五條的規定,價格部門具有調解、處理價格爭議的職能,因為價格鑒定系統進行價格鑒定中具有價格鑒定復核裁定前置的程序。即使當事人對價格鑒定不服,產生了爭議,也可以按照程序和制度進行復核、復核裁定和最終復核裁定。只要嚴格按照現行的價格鑒定管理辦法和工作程序,能夠保障價格鑒定的公平公正。
價格評估是社會中介機構對當事人在市場交易過程提出的財產(商品)估價,價格評估是一種咨詢活動。這種委托完全是產權所有者當事人獨自負責的行為。社會中介評估機構只需要對當事人負責,也不具有任何行政性質。
價格評估實際上也有兩重性質,一是交易價格咨詢,二是財產糾紛中辯護或者提供證據。但是,價格評估機構作為當事人的辯護者為單方當事人作證,與價格鑒定機構作為鑒定人為法庭提出價格鑒定,其性質也不同,其公正性不易得到認同,這也是價格評估機構與價格鑒定機構的差異。
二、價格鑒定與價格評估的聯系
一是工作程序相似。價格鑒定工作程序一般包括:委托、受理、調查、勘驗、測算、論證、出具價格鑒定結論書;價格評估工作程序一般包括:委托、受理、評估準備階段、現場評估階段、評定估算階段、撰寫評估報告。因此,從實質上看,價格鑒定與價格評估的工作程序基本相同。
二是技術方法相似。價格鑒定的技術方法主要有:市場法、成本法、收益法、專家咨詢法;價格評估的技術方法主要有:現行市場法、重置成本法、收益現值法、清算價格法。由此可見,價格鑒定與價格評估的技術方法基本相似。
三是工作原則相似。價格鑒定的工作原則是:合法原則、公平原則、客觀原則、科學原則;價格評估的工作原則是:獨立性原則、客觀性原則、科學性原則、專業性原則。由上可知,價格鑒定與價格評估的工作原則是大同小異,基本相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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